開車上路,駕駛證是廣大司機朋友們合法駕駛的“通行證”,但要是駕駛證過期未換證,不巧又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10月,奧某駕駛其兒子阿某名下的拖拉機,在拉運有機肥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掉入5米深的渠道,導致奧某左腿受傷,后經鑒定奧某多處損傷后遺癥綜合評定為人身保險七級傷殘。因奧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及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奧某多次要求該保險公司予以理賠,但是該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奧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英吉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稱,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中明確約定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而導致身故、殘疾或產生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奧某在兩份投保單上已經簽名,免責條款已告知,其在駕駛證注銷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奧某受傷,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奧某辯稱,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保險單和投保單上均沒有相關免責條款的注明,保險單上的簽名也不是投保人本人的簽名,保險人明知奧某的駕駛證已經過期還是為奧某辦理保險業務,在不能充分證明其盡到提示義務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這不同于法定免責條款,如保險人并未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則禁止性規定行為的違反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原告奧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免除責任條款仍負有向投保人提示義務。但是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提示義務,被告某保險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責任免除條款未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奧某賠付保險金。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即使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事由作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也應當履行提示義務。

  駕駛證過期出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不能一概而論。請車主們一定要牢記:一是及時更換很重要。養成定期查看駕駛證有效期的習慣,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別因疏忽讓自己陷入理賠困境。二是了解保險條款細節。投保時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尤其是免責條款,不清楚的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遇到復雜問題,向專業人士咨詢。三是安全駕駛是根本。無論駕駛證是否過期,駕駛員是否投保,一定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編輯: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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