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美容消費成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人們通過各種美容項目實現自身形象的優化與提升,然而,部分商家在其提供的服務或產品中卻暗藏了“美麗陷阱”,給消費者帶來諸多困擾與不良體驗,進而引發法律糾紛。請看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例。

  李女士稱其到某美容店做日常臉部清潔,經工作人員推銷,花費7000元辦理會員卡,消費項目被告知為2次“撫齡術”做臉項目,在體驗1次 “撫齡術” 后,李女士發現自己面部出現皮膚凹陷問題。原本希望通過美容項目實現容顏煥新,未曾想反而出現了皮膚問題,這令李女士倍感憤怒,前往該美容店討要說法未果,李女士一紙訴狀將該美容店訴至法院,要求美容店返還服務費7000元并三倍賠償服務費21000 元。美容店稱李女士7000元消費項目叫“面部BT院用”項目,介紹時向李女士美化了一下,講的是“撫齡術”,且次數不是2次而是11次,現僅同意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費金額的基礎上向其返還6364元,不同意三倍賠償。

  該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從李女士與美容店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工作人員稱“撫齡術”做到哪效果就在哪,100%絕對有效,能實現筋膜層緊致提升,無論是做三年的皮膚護理,還是用多貴的產品,也達不到一次“撫齡術”的效果。美容店表示涉案 BT 項目由產品“原液”(一種護膚品)和儀器組成,通過產品吸收促進臉部提升。經法官深入調查了解,美容店承認涉案項目無法實現筋膜提升,之前相關說法只是用于宣傳。法院綜合各方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認定美容店的宣傳使消費者李女士基于對服務項目功效的錯誤認識而進行消費,應屬欺詐,最終判決美容店在扣除李女士消費次數對應金額的基礎上返還服務費6364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21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李女士是為美容需要購買臉部項目,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美容店為李女士提供美容產品及服務,是為消費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組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美容店在向李女士宣傳告知項目過程中,明確告知涉案項目為“筋膜層緊致提升”,是“多貴的產品達不到一次的撫齡術效果”,是“任何護膚品不能對比的”“100%絕對有效”。但其在法院調查中承認為李女士提供的消費項目原理實質僅僅為產品加上儀器,用儀器促進其提供的護膚品“原液”的吸收,亦認可該項目無法進行筋膜提升,足以證明其宣傳與實際嚴重不符。美容店故意告知李女士虛假情況,誘使李女士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與美容店訂立了服務合同,并支付了7000元款項,構成欺詐,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其三倍賠償。

  誠信經營是商業活動的底線,以“偽科學話術”“偷換概念”等手段謀取不當利益,終將付出法律代價。消費者:核實資質,留意產品信息,面對絕對性功效承諾,保持理性,注重簽訂書面合同,妥善留存單據及各類宣傳證據,遇欺詐時及時主張“退一賠三”。

編輯:谷欣
更多精彩資訊請在應用市場下載“央廣網”客戶端。歡迎提供新聞線索,24小時報料熱線400-800-0088;消費者也可通過央廣網“啄木鳥消費者投訴平臺”線上投訴。版權聲明:本文章版權歸屬央廣網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轉載請聯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創的行為我們將追究責任。
長按二維碼
關注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