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3月8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近日出臺《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這個制度,山東省將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推進生態山東建設。
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2、在國家和省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制度還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范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辦法。
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賠償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權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程序。
從有利于生態環境盡快恢復的角度,通過磋商和判決確定生態修復的組織者。賠償權利人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評估驗收管理辦法。
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省司法廳、省環保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標準。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管理辦法。
賠償義務人可以選擇自行修復、組織第三方修復;也可以通過賠付修復資金,由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修復。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修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