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10月21日消息(記者桂園)為適應商事制度改革登記注冊便利化要求,支持全省家庭農場規范健康發展,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東省農業廳近日對《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新修訂的《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近日印發。
管理辦法規定:家庭農場申請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二)以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三)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期限應在五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經管)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
管理辦法還規定,家庭農場登記申請人自愿選擇組織形式,可以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家庭農場由其經營場所或住所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家庭農場名稱中應包含“家庭農場”字樣,也可以登記為“家庭養殖場”、“家庭牧場”等。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依次組成,其中合伙企業應在名稱后標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個部分依次組成。“家庭農場”字樣前可以另行使用行業表述用語,但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有關農林牧漁業細分類別用語表述。支持家庭農場以經營者姓名、自有商標作為字號。
家庭農場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家庭農場經營,也可依申請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核定具體項目。家庭農場主營農、林、牧、漁種植、養殖業,并可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或服務。家庭農場申請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技術等出資,其出資形式、方式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