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11月2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明確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山東省城鎮體系規劃、各類都市圈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須經省規委會審議。
根據“規則”,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山東省政府統一指導、協調全省城鄉規劃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由山東省常務副省長擔任主任,21個部門共同參與。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有: 協調全省城鄉規劃中全局性、長遠性、跨區域的重大問題;審議省域和跨區域的規劃:包括山東省城鎮體系規劃、各類都市圈規劃、都市區規劃、沿海城鎮帶規劃、魯南城鎮帶規劃、運河沿線城鎮風貌保護規劃等;審議城市(包括設區的市、縣級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新城新區規劃,機場、港口等重點地區空間發展規劃以及重要項目規劃,研究解決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防洪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等重要專項規劃的銜接,推進“多規合一”等。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
“規則”還明確,會議召開前,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組對擬審議議題內容進行技術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供會議參考。委員進行審議,對需進行表決的事項進行表決。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的同意,即為表決通過。各委員需表決贊成或反對,不設棄權票。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決議、審議意見和會議紀要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任簽發,作為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