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2月27日消息(記者桂園)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剛剛召開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日前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就女職工勞動保護范圍、責任主體、細化勞動保護措施、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首先明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范圍,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女職工統一納入保護范圍,實現了對女性職業群體的全覆蓋。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工會、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機構的法定職責,重點明確了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項義務和限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心理健康等知識培訓。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在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辦法細化了女職工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措施。在產假方面,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辦法要求,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辦法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規定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咨詢等服務,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辦法明確了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用人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或者申請調解、仲裁。企業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