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貴陽4月12日消息(記者陳屹)據貴州省高院的消息,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一審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羅祥斌受賄案,對被告人羅祥斌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羅祥斌利用擔任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承諾或實際為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藥品GMP認證、藥品文號轉移、藥品注冊申請、藥品企業并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請托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92.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祥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鑒于羅祥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羅祥斌當庭表示不服從判決,要上訴。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