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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內容:
山東省聊城市的臧先生是一位70多歲的殘疾人,靠養山羊為生,最近卻因一則廣告而陷入糾紛。2025年3月,山東臨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劉某通過社交直播平臺廣告推送的方式,獲取了臧先生的聯系方式,讓其到當地一家農民培訓基地,向其推銷該公司的農產品菌包,并承諾購買的菌包出菇后,可高價回收成品蘑菇。在“高利潤、高收入”的藍圖誘惑下,臧先生花費1.7萬元購買了一批菌包。
臧先生購買的菌包(央廣網記者 劉佳音 攝)
由于沒有經驗,即便在廠家派技術人員上門指導后,最終臧先生的蘑菇也未能達到該公司的回收標準。臧先生認為,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銷售給他的菌包為“三無”產品,沒有合格證、生產日期等信息,應退還全部費用。
本網記者接到投訴后隨即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涉事公司稱產品質量不存在問題,是臧先生沒有掌握好種植技術,才未達到回收標準。臧先生則認為:菌包本身有問題。
記者聯系臨沂市農業農村局核實情況。農業農村局的相關負責人員調查核實后,發現菌包質量并無問題,該產品有檢驗報告和質量合格證。
臨沂市農業農村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對于沒有種植經驗的農戶來說,首次種植菌菇會存在一定風險,種植技術很關鍵,過程中對于溫度、濕度等也都有一定要求,所以,考慮菌菇種植失敗的主要原因是臧先生對技術掌握不好導致的。但考慮到臧先生的實際生活狀況,經本網記者與農業農村局多次調解,農業公司同意給臧先生退還部分費用。
菌包檢驗報告部分截圖(央廣網記者 劉佳音 攝)
律師提示:切勿輕信“穩賺不賠”的推銷
本次糾紛中,雙方爭議的關鍵點在于臧先生的成品蘑菇不達標是否應歸責于臧先生一方。農業公司以“技術指導后仍不達標”為由拒收,這就需要明確合同是否約定了蘑菇成品的回收標準、未達標的責任劃分、技術指導的有效性等關鍵條款。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產品或其包裝上必須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合格證明等標識。從事件過程分析,臧先生反映的菌包“三無”問題,經農業農村局核實并不存在,所以,造成成品蘑菇不能回收的主要原因是臧先生對種植技術掌握不熟練導致,則臧先生需承擔不利后果。
實際生活中,對于臧先生這樣的消費者而言,如果最初公司工作人員僅為口頭承諾而無書面合同,維權時需通過錄音、廣告記錄、聊天記錄等進行佐證。本案中如無書面合同,則農業公司的直播廣告、工作人員劉某與臧先生的電話錄音、雙方聊天記錄均系重要證據。本案中臧先生缺乏菌菇種植經驗和風險防范意識,單純以營銷人員的陳述為依據進行預期收益判斷,最終導致受到損失。此外,像臧先生一樣的老年弱勢群體,大多缺少風險防范意識,且事后舉證能力弱、訴訟成本高,一旦遇到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導致經濟和精神的雙重損害。
所以,在面對眾多宣傳信息時,切勿輕信“穩賺不賠”的推銷,尤其是針對老年人、殘疾人,在面對“惠民項目”時,更應保持理性判斷,警惕高收益的營銷話術,要客觀分析項目可行性及自身有無執行能力,堅持簽訂書面合同時要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同時,建議在購買類似產品或服務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信用,多方面了解經營企業的資質和信用情況。
【點評律師: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方圓】
調解結果:
本網介入調解后,截至發稿前,該農業公司已與臧先生簽訂協議,臧先生已拿到七千元退款。
組稿:央廣網記者劉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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